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新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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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447号案件名称
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新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新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牛山软件园西洪路528号32#楼,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91350100MA31UJWL4W。法定代表人:刘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新宇,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依据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3-382号裁决,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显示: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王新宇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个人委托担保合同》,就被执行人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约地所属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约地为上海市崇明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自的《仲裁条款确认书》均记载:“…各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均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被执行人的《仲裁条款确认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的《仲裁条款确认书》无落款时间。申请执行人据此向北海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双方自愿。本案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4日开始逾期未还款,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同意变更合同争议管辖内容的《仲裁条款确认书》,落款时间是在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之后的2021年2月19日,签名处无被执行人的手写签名、捺印,仅有被执行人打印名字,该打印名字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确认书是被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综上,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3-382号裁决存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3-382号裁决。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中岳审判员 付胜芳审判员 曹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梓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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