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刘霞,聂辉彬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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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856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刘霞,聂辉彬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刘霞;聂辉彬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8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滨江西路津辉花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322149。负责人:胡付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型开,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聂辉彬,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霞、聂辉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信公证处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渝信证字第164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5,425.1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霞、聂辉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霞、聂辉彬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霞、聂辉彬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聂辉彬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三套非住宅,本院正在(2021)渝0116执3857号案件中评估拍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霞、聂辉彬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刘霞、聂辉彬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霞、聂辉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刘霞、聂辉彬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案款355,425.1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霞、聂辉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8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执行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书 记 员 黄晓丽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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