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辉、何延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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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187号案件名称
吕辉、何延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吕辉;何延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187号原告:吕辉,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何延革,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于敬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吕辉与被告何延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雨梅审 判 员 王骁骁人民陪审员 杨洪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金红双书 记 员 乔 盈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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