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陆伟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8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80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陆伟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陆伟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周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陆伟,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陆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渝0117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陆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748.87元、利息1339.61元、费用2661.30元,合计15749.78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2日起至欠款清偿时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和费用(即违约金),其中,利息以尚欠本金11748.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上述利息(含复利)、费用(含违约金等)之和不得超过以被告所欠本金11748.87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5年11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因被执行人陆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7月1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并采取如下查控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陆伟名下车牌为渝A18RXX长安牌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未实际扣押;2、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7执28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审  判  员    秦  艳审  判  员    陈道兵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卓-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