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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彪、唐俊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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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360号
  • 案件名称

    唐彪、唐俊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唐彪;唐俊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360号原告(反诉被告):唐彪。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国华,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唐俊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桑劲松,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唐彪与被告(反诉原告)唐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唐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唐俊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唐彪以自行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唐彪撤诉;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唐俊鹏撤回反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唐彪负担。审 判 员 刘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国玲书 记 员 李 琳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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