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松、伍陵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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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763号案件名称
朱文松、伍陵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文松;伍陵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朱文松,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伍陵,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朱文松与伍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苏081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伍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文松支付欠款5563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伍陵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13执76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中,如有财产查控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自协议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志安审 判 员 黄海南审 判 员 邓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婕书 记 员 谢 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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