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维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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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728号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维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维力;陈星;曾德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维力,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陈星,女,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曾德明,男,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维力、陈星、曾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维力、陈星、曾德明偿还945810.3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21)湘02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彭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黄望梅书记员 冯 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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