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维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7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72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维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维力;陈星;曾德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维力,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陈星,女,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曾德明,男,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维力、陈星、曾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维力、陈星、曾德明偿还945810.3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21)湘02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彭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黄望梅书记员 冯 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