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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桑建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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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540号
  • 案件名称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桑建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桑建强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40号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吴茂刚,公司董事长。    被告:桑建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桑建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暖气费6829.68元,延期付款利息478.3元,合计7307.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0日,被告购买了由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阿克苏市某小区的×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原告自2014年冬季开始为被告提供供暖服务。但被告拒绝缴纳从2017年至今暖气费,共计欠付原告两个采暖期的暖气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告知原告在七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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