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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丽月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02民督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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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督691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丽月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
  •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丽月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2民督691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一至二层。 负责人:单伟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杨鹏、许晓萍,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丽月,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3月3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100000元,分36期按月等额本息偿还,月利率1.53%,违约加收50%罚息并计收复利。被申请人发生违约情形,申请人可提前收回本息。贷款发放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现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70000.4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丽月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0.4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申请费1117元,由被申请人王丽月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由义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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