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冬顺、王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81民初2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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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民初2576号案件名称
何冬顺、王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冬顺;王金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81民初2576号原告:何冬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广西靖西市。被告:王金平,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何冬顺与被告王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何冬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冬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冬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因原告何冬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41元(原告何冬顺已预交41元),由原告何冬顺全部负担。审判员 梁明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农美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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