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权、袁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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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148号案件名称
高玉权、袁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玉权;袁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袁梅,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高玉权,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现住定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梅与被执行人高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梅于2021年6月21日恢复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玉权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梅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高玉权到庭履行相关手续及义务,被执行人高玉权至今未到庭。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高玉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高玉权的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高玉权名下有银行存款4378.42元、9589.59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于2021年8月9日已将案件款13968.01元兑付于申请执行人袁梅。另查明被执行人高玉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玉权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同日到被执行人高玉权户籍所在地,查明被执行人高玉权在村上无任何征迁及赔偿收入。被执行人高玉权无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袁梅约谈,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及其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袁梅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玉权的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高玉权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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