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子歆、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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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915号案件名称
肖子歆、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肖子歆;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915号原告:肖子歆,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常居住地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花园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322MA8RPDEC58。法定代表人:林振城。原告肖子歆与被告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子歆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子歆撤回对被告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维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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