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2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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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4282号之一案件名称
邢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邢某;张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邢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为本院另案中做为申请人,执行标的2,081,442.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款项由(2021)新2301执2100号执行案件中支付。二、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名下网络账户的冻结,三、申请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28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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