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柜佳家具厂、马伍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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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497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柜佳家具厂、马伍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柜佳家具厂;马伍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柜佳家具厂,住所地:沅陵县官庄镇马家坪村陆家冲组,现住所地:沅陵县官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L7X4J24。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志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马伍英,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柜佳家具厂与被执行人马伍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2民初1498号民事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伍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柜佳家具厂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马伍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马伍英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马伍英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4月29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8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伍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柜佳家具厂发现被执行人马伍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张云龙审判员 钟群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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