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宜、麦添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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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1242号案件名称
苏家宜、麦添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家宜;麦添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苏家宜,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执行人:麦添桦,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家宜与被执行人麦添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1民初3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麦添桦欠申请执行人苏家宜借款本息7200元(其中本金7000元、利息200元),定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每月30日前偿还2400元予申请执行人苏家宜。因被执行人麦添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家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1执12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谭阳威审判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换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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