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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梁景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民终3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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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终3592号
  •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梁景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梁景聪;李球;廉江市横山镇悠玖幼儿园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民终3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金路23号上景中心B座8层。主要负责人:刘岚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景聪,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球,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横山镇悠玖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唇光农场公路三队路段。法定代表人:黄日萍。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景聪、李球、廉江市横山镇悠玖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1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书面申请,主张其已与梁景聪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余下受理费68.8元由本院退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志清审判员  赖尚平审判员  吴春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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