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元、张中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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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152号案件名称
刘书元、张中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书元;张中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152号申请人:刘书元,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张中川,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人刘书元与被执行人张中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豫1321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张中川已经支付给刘书元2.5万元,剩余款项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刘书元自愿撤回对张中川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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