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融媒体中心、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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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449号案件名称
盱眙县融媒体中心、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盱眙县融媒体中心;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449号原告:盱眙县融媒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30MB17992489,住所地盱眙县五墩广电大厦。法定代表人:高以东,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华,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63832932H,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宝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盱眙县融媒体中心与被告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盱眙县融媒体中心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融媒体中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融媒体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盱眙县融媒体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巧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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