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三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永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5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513号案件名称
长沙三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永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三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永煌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513号原告:长沙三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藕塘村三角冲组吴铁明私宅。法定代表人:彭帅。被告:向永煌,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原告长沙三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永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长沙三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沙三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永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长沙三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宋晓玲书 记 员 曹 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少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8525号 下一篇 戴红明、李廷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726民初3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