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红明、李廷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726民初3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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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431号案件名称
戴红明、李廷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戴红明;李廷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726民初3431号 原告:戴红明,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李廷伟,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戴红明与被告李廷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戴红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廷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红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廷伟支付戴红明欠款40000元并由李廷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7日李廷伟由于压水晶需要向戴红明灌煤气,共计煤气款40000元,李廷伟承诺在2020年10月7日前全部还清。此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无果,故戴红明起诉并提出如上诉请。 为证明其主张,戴红明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2张及由李廷伟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的欠条一张。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李廷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被告之间存在煤气买卖关系及李廷伟尚应支付戴红明煤气款4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廷伟与戴红明之间在煤气买卖业务往来依法成立,李廷伟尚欠戴红明煤气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李廷伟出具的欠条为凭,其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煤气款,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戴红明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李廷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廷伟支付原告戴红明煤气款计人民币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廷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珊珊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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