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郭学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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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431号案件名称
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郭学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郭学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60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952974K。法定代表人:赵庆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学林,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公民身份信息430682197409101034。本院依据台州仲裁委员会(2021)台仲裁字第195号裁决,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学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查,台州仲裁委员会(2021)台仲裁字第195号裁决载明:2019年2月14日,被执行人郭学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延中支行为被执行人办理牡丹信用卡并办理透支分期付款业务。2019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汽车按揭消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执行人未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导致申请执行人代偿的,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代偿之日起按照代偿款每月3%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追偿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等;并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执行人于同日为被执行人该笔汽车消费信用卡分期贷款出具《担保承诺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执行人透支信用卡消费后,未按时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代偿共计38062.73元。申请执行人据此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2日经营范围变更为:企业征信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咨询,企业信息咨询,个人事务代理,数据处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汽车事务代理,商品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承办会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销售:汽车,二手车,汽车配件,普通机械,电子产品;其他无需经报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院认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明知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超出经营业务范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执行该裁决书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台州仲裁委员会(2021)台仲裁字第195号裁决。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中岳审判员 付胜芳审判员 曹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梓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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