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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丽娜、田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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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383号
  • 案件名称

    原丽娜、田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原丽娜;田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原丽娜,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被执行人:田慧,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原丽娜与被执行人田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12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经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机动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并成功扣划银行存款4532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扬州市××区××村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强制执行,共执行到位4532元,均作为执行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慧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原丽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龙审判员  樊中秋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元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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