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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藏04刑更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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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4刑更75号
  • 案件名称

    阿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芝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阿某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藏04刑更75号 罪犯阿多,男,1974年5月4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囊谦县人,文盲,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3日以(2014)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多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西藏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曾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于2021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服从法院判决,清醒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及个人造成的犯罪危害,从而认罪服法、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维护民族团结。自觉践行“五大改造”新思想。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各项监规队纪,能够发挥互监小组成员的互相监督作用,积极参加“三课”教育,积极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思想教育,积极参加文化教育及职业教育。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累计考核计分2764.5分,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维护民族团结。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各项监规队纪,能够发挥互监小组成员的互相监督作用,积极参加文化教育及职业教育。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完成各项任务。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该犯累计考核计分2764.5分,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监狱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示、2021年第二季度提请减刑(假释)公示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计分考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体格检查表、警察证明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证明材料、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阿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队纪,自觉接受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的各项活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2021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蓉审  判  员   琼达审  判  员   边巴    二〇二一年院印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旦增曲珍书  记  员   仁青玉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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