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蒙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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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623号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蒙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蒙霞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营业场所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北路316-318号。负责人:周梁,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红,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雪,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蒙霞,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蒙霞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经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蒙霞口头承诺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期间实际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还款3000元并缴纳执行费88元,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2,519.09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剩余9,519.09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并上缴国库。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望博审 判 员 陈 琳审 判 员 毛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月书 记 员 张 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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