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敏坤、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初12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初1280号案件名称
黄敏坤、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敏坤;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1280号原告:黄敏坤,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61121A。法定代表人:唐艳。原告黄敏坤与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黄敏坤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敏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敏坤负担。审判长 张 劲审判员 吴义军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汤海军与方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9226号 下一篇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蒙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