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71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71号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66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系XXX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上海市,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36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王某某的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36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蒙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623号 下一篇 周学博、郑金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