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海军与方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9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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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9226号案件名称
汤海军与方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汤海军;方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9226号原告:汤海军,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奥,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汤海军诉被告方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汤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海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2.50元,由原告汤海军负担。审 判 员 董 杰法官助理 顾玮靓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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