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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云龙、任明超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保3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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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保33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任云龙、任明超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任云龙;任明超;陈庆玲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保332号之二申请保全人:任云龙,男性,1978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保全人:任明超,男性,1974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保全人:陈庆玲,女性,1977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保全人任云龙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任明超、陈庆玲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以90万为限,以利执行,并由马安全自愿用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房屋(房地方权证准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任云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任明超名下坐落于濉溪县(房地产权证濉房字第××号)房产,查封被保全人陈庆玲名下坐落于濉溪县(房地产权证濉房字第××号)房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被保全人任明超、陈庆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任云龙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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