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董宝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9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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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9845号案件名称
王璐、董宝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璐;董宝文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9845号原告:王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马思妤、张彤贰,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宝文,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原告王璐诉被告董宝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刘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建兵书记员代 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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