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强、高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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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424号案件名称
王国强、高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国强;高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424号 原告:王国强,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望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翔,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王国强与被告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国强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强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骆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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