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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高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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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424号
  • 案件名称

    王国强、高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国强;高翔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424号 原告:王国强,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望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翔,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王国强与被告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国强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强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骆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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