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君、邓育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2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207号案件名称
杨晓君、邓育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晓君;邓育华;李艳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君,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被执行人邓育华,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被执行人李艳尾,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杨晓君申请邓育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8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晓君与被执行人李艳尾等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8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