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淋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81财保12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财保1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淋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淋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81财保129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袁远红,女。被申请人:李淋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袁远红与被申请人李淋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1081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袁远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依法查封袁远红位于资兴市东江鸿都尚城小区三栋一单元10楼1003号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以上保全金额以250000元为限。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袁远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袁远红位于资兴市东江鸿都尚城小区三栋一单元10楼1003号的房产的查封,并提供担保人廖振在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另查明,(2021)湘1081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后,本院依法查封了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袁远红位于资兴市东江鸿都尚城小区三栋一单元10楼1003号的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袁远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廖振在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袁远红位于资兴市东江鸿都尚城小区三栋一单元10楼1003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译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 佳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