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刘春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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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25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刘春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刘春生;李忠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163号。负责人:邱海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男,汉族,1998年1月9日出生,该行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刘春生,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忠环,女,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诉被告刘春生、李忠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00元,减半收取52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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