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儒、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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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恢662号案件名称
余成儒、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余成儒;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军辉;李闽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恢662号申请执行人余成儒,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水根,长沙市望城区秉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辰州中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03814-6。法定代表人王学刚。被执行人曹军辉,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李闽,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余成儒与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军辉、李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恢66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新审 判 员 刘建红审 判 员 何晓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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