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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忠、贺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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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恢134号
  • 案件名称

    刁忠、贺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刁忠;贺利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刁忠,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贺利平,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普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刁忠申请执行贺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刁忠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刁忠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3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镇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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