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忠、贺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恢1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恢134号案件名称
刁忠、贺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刁忠;贺利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刁忠,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贺利平,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普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刁忠申请执行贺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刁忠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刁忠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3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镇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679号 下一篇 余成儒、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