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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林、秦小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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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342号
  • 案件名称

    陈小林、秦小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小林;秦小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林,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秦小松,男,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小林与被执行人秦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小林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秦小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和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秦小松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秦小松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小林,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27日对秦小松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及公告费xxx元,执行费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有xxx元案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小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符合终本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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