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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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刑初679号案件名称
杨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杰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刑初6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杰,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21]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杰、被害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杨杰与被害人田某通过抖音平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杨杰意欲向田某要钱用于赌博,便谎称其在澳门的赌博账户中有70余万元,因疫情原因无法提现,多次编造需要资金投资生意、给家人生活费等理由。田某基于上述杨杰编造的理由先后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颜龙山水小区的家中、合川区等地多次通过微信或银行卡向杨杰转账共计97218.32元。杨杰均用于赌博、归还赌债等。2020年7月,田某通过查询发现杨杰所称有70余万元的赌博账号并不存在,意识到被骗便多次要求杨杰归还未果,杨杰失去联系后田某遂报警。2021年7月9日,被告人杨杰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杰亲属向被害人田某赔偿135000元,被害人田某出具了对被告人杨杰的谅解书。上述指控,被告人杨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杰的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银行流水,谅解书,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何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杰的供述及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杰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杰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天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田田书 记 员 罗馨柔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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