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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方毅纸业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521民初3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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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民初3341号
  •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方毅纸业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德清县方毅纸业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吴凤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521民初3341号 原告:德清县方**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芳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凤泉。 被告:吴凤泉,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德清县方**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吴凤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方**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中天公司立即支付方**公司货款122801.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9824.14元(损失以货款122801.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8日止);2.判令中天公司支付方**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00元,共计8500.00元;3.判令吴凤泉对中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天公司、吴凤泉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王志智到庭参加诉讼,中天公司、吴凤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1月1日,方**公司与中天公司、吴凤泉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中天公司向方**公司购买原纸,吴凤泉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向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还约定:具体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等以实际送货单为准,送货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等有效;货款按实际供货数量和价格结算,中天公司应于方**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已开票金额的货款;如中天公司逾期付款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月2%标准向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合同签订后,方**公司陆续向中天公司提供了总价值为232801.80元的合同项下货物。期间,中天公司陆续支付货款110000.00元,剩余货款122801.80元至今未能支付。为此,双方纠纷成讼。 另查明,截至2021年3月13日,方**公司已向中天公司开具了全部货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方**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00元、保全保险费5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县方**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22801.80元并赔付原告德清县方**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63.93元(损失以货款本金122801.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5.7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7月18日止,其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德清县方**纸业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8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吴凤泉对被告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凤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德清县方**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3.00元,减半收取156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00元,合计2831.50元,由原告德清县方**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49.50元,由被告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682.00,被告吴凤泉对被告吴江市中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钱蕾蕾 书记员范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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