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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张正群,吴世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恢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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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恢20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张正群,吴世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张正群;吴世华;吴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周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正群,女,汉族,1960年02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吴世华,男,汉族,1962年0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吴飞,男,汉族,1985年0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正群、吴世华、吴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正群、吴世华、吴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于2021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邱家院8单元2号房屋。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提取了涉案房屋的租金7500元,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房屋,拍得房价款574070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辅助拍卖费、退承租人租(押)金、退买受人垫付税费等费用,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457886.4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457886.48元。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估价报告、成交报告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陈道兵                         审  判  员   秦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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