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施生祥、毛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9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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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9626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施生祥、毛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毛克伟;施生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9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孟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生祥,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克伟,男,199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生祥、被上诉人毛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顾继红法官助理 王顺英书 记 员 王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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