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高必银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4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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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486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高必银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高必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48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负责人:马鹤,行长。被执行人:高必银,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必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6民初9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必银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9.33元、案件受理费1299元、截至2020年7月14日的利息8607.03元、2020年7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高必银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必银的网络资金人民币3291.2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241.2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3241.2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48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建 书 记 员 娄 莉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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