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岩、马翠平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终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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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终1589号案件名称
宋岩、马翠平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宋岩;马翠平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终1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翠平。上诉人宋岩因与被上诉人马翠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2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岩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岩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殿忠审判员 冀春梅审判员 常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丁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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