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铁灵、王建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1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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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190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铁灵、王建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铁灵;王建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铁灵。被执行人:王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铁灵与被执行人王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2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亮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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