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肖帮和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5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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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582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肖帮和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肖帮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贵州欣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582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号裙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061H。联系电话:182××××5902。负责人:金颖,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肖帮和,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第二楼整层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联系电话:185××××9380。负责人:张旭日,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贵州欣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32号[沙冲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0922601Y。法定代表人:刘胡刚,系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肖帮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欣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9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美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付小梅书 记 员 甘元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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