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89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892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8920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锐,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余云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津燕审 判 员 张红杰审 判 员 洪金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白海戎书 记 员 李明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