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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牛东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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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329号
  • 案件名称

    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牛东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牛东升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329号原告: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琴,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妍,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东升,女,汉族,1961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牛东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返还原告押金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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