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牛东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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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329号案件名称
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牛东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牛东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329号原告: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琴,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妍,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东升,女,汉族,1961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牛东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返还原告押金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盛龙能源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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