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许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200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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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2000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许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许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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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2000号之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大众南路39号。负责人:屈杏,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迎春,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该行资产保全人员,特别授权。被告:许科,女,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与被告许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2元,减半收取计4,246元,保全费2,864元,共计7,1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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