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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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020号案件名称
林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5020号原告:林某某,女,满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赵某某,男,满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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