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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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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020号
  • 案件名称

    林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林某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5020号原告:林某某,女,满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赵某某,男,满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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