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朱爱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511执恢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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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511执恢55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智、朱爱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智;朱爱兰;王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511执恢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委托代理人:吕朝晖,邵阳市北塔区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爱兰,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王博,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与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9)湘051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1.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对被执行人王博银行存款和保险共28858.15元进行扣划,并将其中25458.1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智(扣除拍卖辅助费3000元和400元执行费后)。2.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博名下车牌号为湘E×××××、湘E×××××、湘E×××××的车辆。3.对被执行人王博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普瑞西路1888号湖南高星(钢铁)物流元47栋106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71××11望变更国用(2014)第6884号)依法查封并拍卖,经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网络变卖也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张智不同意以物抵债。三、已向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张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博、朱爱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岳红波审 判 员 吕颂文审 判 员 刘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友东代理书记员 孙汝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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