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欢与王梓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督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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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督25号案件名称
曹欢与王梓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曹欢;王梓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督25号申请人:曹欢,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王梓,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曹欢与被申请人王梓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7日发出(2021)京0112民督2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曹欢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曹欢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后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京0112民督2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受理费183元,由申请人曹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福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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