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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欢与王梓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督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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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督25号
  • 案件名称

    曹欢与王梓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曹欢;王梓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督25号申请人:曹欢,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王梓,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曹欢与被申请人王梓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7日发出(2021)京0112民督2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曹欢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曹欢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后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京0112民督2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受理费183元,由申请人曹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福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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